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河长制办事机构。

市、县(市)区河长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实施河长制具体工作;

(二)办理河长会议的日常事务;

(三)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

(四)拟订河长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考核;

(五)其他与河长制有关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