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
(二)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的;
(三)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的;
(四)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的;
(五)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的;
(六)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未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未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
(七)未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