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种类投放;

(二)可回收物投入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家庭厨余垃圾沥干投放,餐饮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投放至专用垃圾收集容器;

(四)有害垃圾中的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五)家具、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垃圾,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地点;

(六)禁止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