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自管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产权人为责任人;

(六)道路、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