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