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