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维护公共环境,遵守下列规范:

(一)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感冒、呼吸系统疾病时主动佩戴口罩;

(三)患有可能传染的疾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在进行文化、娱乐、健身、广告宣传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大气污染的物质;

(七)不违反规定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

(八)不在城镇公共区域种植蔬菜、晾晒物品;

(九)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丢弃倾倒垃圾、泼洒排放污水;

(十)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十一)其他维护公共环境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