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和示范带动机制,依法制定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工作。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连山有机稻种植,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