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连山有机稻谷的包装、贮存、运输、加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添加物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污染的有机稻谷或者有机稻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连山有机稻产品的加工、包装、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由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