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建筑垃圾应当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减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不得向经批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建筑垃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应当覆盖密闭,不得洒漏。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