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全面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应当符合本市实际,处理好垃圾分类与运输、处置和方便市民生活之间的关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环保的原则,设置废弃大件生活物品集中投放场所并公示,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组织定期清运和处置。

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由符合条件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送至规定的场所进行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