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精致城市与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应当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兼顾乡村风土民情和居民生活习惯,合理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和其他建筑物应当与环境相协调,鼓励选用具有乡村特色和地域风格的建筑图样,倡导建设绿色住房。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