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钻探、地面堆卸载、地基加固、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顶进、灌浆、锚杆施工;
(三)轨道交通高架、地面段、出入口、通风亭等出地面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大型起重作业,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四)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
(五)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
(六)在过河、湖隧道段疏浚施工;
(七)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