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批准后,应当设立规划线路安全保护区;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后,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线路实际情况修正安全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集中供冷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场段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外边线两侧各一百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