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6,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20年8月2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教育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德城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和二屯镇德滨高速路以南区域;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三)运河经济开发区除赵虎镇、抬头寺镇南外环以南之外所辖区域;
(四)陵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城区范围由陵城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组织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鼓励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