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城市标志性建筑、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广场、公园等,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出现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