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绿地、桥梁、隧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摊位或者流动摊点;

(二)施工作业、搭建设施,堆放物料;

(三)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

(四)举办商业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绿地、桥梁、隧道、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打围作业、装卸物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及时清除有关构筑物、渣土、淤泥、污物等,保障正常通行,保持路面清洁。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