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外形保持完好、整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建(构)筑物外立面;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阳台、护栏、防盗窗(门)、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

(三)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和屋顶,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破残、污损,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清洗和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