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经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县人民政府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保护对象普查,首次普查应当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县人民政府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调整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