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清西陵陵区内下列文物以及与陵寝相关的环境要素,应当重点保护和管理:

(一)陵寝、墓葬、梁格庄行宫、永福寺、泰陵内务府衙署、火焰牌楼、赵公祠以及各陵所属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与陵寝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

(三)古树名木以及风景林木;

(四)陵寝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及其自然生态环境;

(五)其他与清西陵相关的地下文物、遗址、人文遗迹。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