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0,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0年6月4日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西陵镇、梁格庄镇、高村镇、大龙华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西陵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清西陵的保护、管理和维修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
Chapter 2文物保护和管理
(一)陵寝、墓葬、梁格庄行宫、永福寺、泰陵内务府衙署、火焰牌楼、赵公祠以及各陵所属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与陵寝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
(三)古树名木以及风景林木;
(四)陵寝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及其自然生态环境;
(五)其他与清西陵相关的地下文物、遗址、人文遗迹。
文物建筑的保养和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一)建立档案、分类分级管理;
(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三)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修复、复制、拓印等,应当依法批准后进行。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
(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折、绑缚、刻划、钉挂;
(三)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四)在文物建筑物内外、海墁、神道、桥梁上下、泊岸、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垃圾以及其他杂物;
(五)在文物建筑物基础外、古树名木周围限定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林木等影响文物建筑物安全或者古树名木生长的植物;
(六)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架设空中输电、通讯线路,埋设地下燃气管道;
(七)车辆碾轧陵寝海墁、神道、桥梁以及泊岸等文物本体;
(八)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及各组文物建筑物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独立山体;
(九)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秸秆、焚烧垃圾等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十)占用、堵塞、封闭陵区道路,妨碍消防车通行;
(十一)建设污染环境以及破坏生态的项目;
(十二)排放工业污水、废渣、废气等污染物;
(十三)建设有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十四)其他危及文物本体安全和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拍摄;
(三)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坟立碑;
(四)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五)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影响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村镇建设违反清西陵总体规划。
Chapter 3法律责任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折、绑缚、刻划、钉挂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文物建筑物内外、海墁、神道、桥梁上下、泊岸、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垃圾以及其他杂物,在文物建筑物基础外、古树名木周围限定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林木等影响文物建筑物安全或者古树名木生长的植物,在保护范围内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坟立碑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危及文物安全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架设空中输电、通讯线路或埋设地下燃气管道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停工,并限期拆除违规线路或管道;
(六)车辆碾轧陵寝海墁、神道、桥梁以及泊岸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七)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及各组文物建筑物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独立山体,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秸秆、焚烧垃圾等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在保护范围内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占用、堵塞、封闭陵区道路,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建设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的项目,排放工业污水、废渣、废气等污染物,建设有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动物养殖场、屠宰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文物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拍摄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飞行、拍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未经批准,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影响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村镇建设违反清西陵总体规划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文物主管部门予以制止;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清西陵陵区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严重破坏的;
(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四)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五)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
(六)明知故犯,违反陵区建设有关规定,危及文物安全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