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依法处理等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健全多层次、全覆盖、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责任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