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注重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救济救助等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建设,依法履行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的职责,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为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提供联动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