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各民族公民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二)反映各民族公民共同意愿和利益诉求,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建设乡镇、街道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场所,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组织各民族公民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四)加强与辖区内民族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引导和发挥其在民族团结进步中的积极作用;

(五)创新民族团结进步方式,引导村(社区)将民族团结进步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