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自治州、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省、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

(三)在本单位、行业和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创建等活动,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不断增进民族团结;

(四)配合有关部门调处化解各类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