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社会救助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