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投诉机制,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并公布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其他地区、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税务、通信管理、城管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各自职责在旅游旺季旅游者密集的景区、景点现场受理和解决旅游投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旅游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现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