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业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妥善保管随身物品,拒绝其提出的超过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二)依法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获得与其职业等级、服务质量相一致的劳动报酬,拒绝旅游经营者提出的垫付费用等不合理要求;

(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

(四)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随团导游在景区进行讲解服务的,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不得阻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