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牵引,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三)开展商业经营、集会和广场舞等活动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在居民休息时间进行家庭室内装饰装修作业,或者从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居民休息时间,按照《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