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管理责任人为该单位;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居(村)民委员会;农村散居区域,管理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三)农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四)道路、广场、公园、城镇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者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