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鼓励和引导居民依法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凝聚社区共识,共同解决社区公共事务、矛盾纠纷,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居民依法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并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评议、公开、监督等机制,规范居民日常行为,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引导优良民风民俗,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居民依法选举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