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旅游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管理,不从事危害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旅游场所的自然环境、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和公共设施,不刻划、涂污、损毁、破坏文物古迹;

(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