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公民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一)在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
(二)高空抛物,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等物;
(四)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
(五)在城市建成区域、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山林、风景林地、居民小区、公共墓地等公共场所焚烧、抛撒香烛冥纸等祭祀用品;
(六)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沿岸和水体丢弃废弃物,在城市建成区河道、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景观水体内洗涤、游泳;
(七)采摘、攀折公共花果、树木,损坏绿地,在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间晾晒衣物;
(八)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道路、树木、户外设施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上随意刻划、涂写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九)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养犬;
(十)法律、法规中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