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发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应当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依法确定的其他监护人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协助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一方开展家庭教育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