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超限高层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 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应当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