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撒漏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市容环境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