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建成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成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在建成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