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正常使用船舶,不得拆除、擅自改装排放污染控制装置。

推进靠泊船舶采用岸基供电方式,提倡船舶在泊位停靠期间使用岸电。现有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督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