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该地区审批新增该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