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用语礼貌;
(二)等候服务、上下楼梯、使用电梯时依次有序;
(三)爱护花草树木,不得在公共绿化空间踩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挂置物品;
(五)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
(六)不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
(七)不在禁止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违规施放高音电子礼炮;
(八)不在城区道路、广场和居民区的公共区域等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以及播放哀乐。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