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礼让校车;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夜间驾车应当正确使用远光灯;
(三)驾驶机动车时,不得随意停车、变道、穿插、加塞、超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四)非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机动车道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不低头看手机,不得随意横穿道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不得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爱护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八)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应急车道和无障碍停车位、公交站点停车。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