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二)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围填重要渔业苗种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海域的,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