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