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向耕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耕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或者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向永久基本农田施用砂砾致使耕地物理性状变差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