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者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