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智能投递设施正常使用,对其已投入运营的智能投递设施进行维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智能投递设施停止使用的,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妥善处置有关设施,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设置不少于十八小时的邮件(快件)免费保管期限。
传统信报箱升级改造为智能投递设施的,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优先、无偿保障住宅小区邮政普遍服务的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