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等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快递行业发展,主要对下列快递服务相关活动予以相应财政扶持:

(一)租赁、改造工业旧厂房、仓库作为快件分拨中心的;

(二)开展快递人员从业培训以及快递人才培训的;

(三)新建信息化建设项目,购置、升级改造主要用于电商业务仓储或者快递操作设备的;

(四)新建、改建、维护智能投递设施的;

(五)开发建设快递安全监管、快递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

(六)用于规范快递服务车辆专用标志的;

(七)开展厦台海运快件业务和快递服务合作的;

(八)为鼓浪屿以及偏远地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服务的;

(九)其他需要财政扶持的快递服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