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投递设施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其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投递设施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九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