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新建、扩建、翻修城市道路应当与城市各种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及亭、棚、台、箱、井等设施的,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并须经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事前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