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迁建或改建方案应报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经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原有城市排水设施。

迁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0